以法治思维赋能市场活力:从企业破产实践看困境化解与资源优化
在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完善的背景下,企业破产制度作为优化资源配置、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法治保障,正发挥着“救治有希望企业、规范退出无价值企业”的双重作用。河南省国正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案件的推进过程,既体现了我国破产法律程序的严谨规范,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多方协同破解困境的实践探索,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法治中国频道新闻采编中心邱彦国结合案件实践及行业发展规律,从促进企业常态发展的角度提出专业分析与建议。
一、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法治框架下的多元共赢
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重整、和解、清算三大核心程序,其本质是通过法定机制实现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市场生产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邱彦国指出,破产制度绝非“企业终结”的代名词,而是兼顾“风险化解”与“发展重生”的法治通道,这一制度设计与我国“保市场主体、稳经济大盘”的发展导向高度契合。
1. 程序严谨性保障权益公平:企业破产从申请受理、管理人指定,到债权人会议召开、财产处置分配,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流程规范。如国正涂料案中,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到长垣市人民法院指定专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再到明确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表决事项,全过程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得到平等保护,这是破产制度赢得市场主体信任的基础。
2. 制度灵活性支持企业重生:对于具备经营基础、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破产制度提供了重整、和解等多元化路径。邱彦国提到,国正涂料积极寻求合作经营,通过引入合作伙伴、整合资产资源、约定债务清偿方案的尝试,正是市场主体主动利用市场化方式化解困境的积极实践,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重整引入13.54亿元投资实现“摘星脱帽”、常州大江饲料有限公司通过府院联动四个月逆转债务危机的案例异曲同工,充分体现了破产制度“救企扶企”的核心功能。
3. 多方协同性凝聚处置合力:企业破产处置涉及司法审判、资产盘活、债务清偿等多个环节,需要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企业及合作方等多方协同。邱彦国分析,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的府院联动机制,正是破解破产处置中职工安置、资产变现、政策衔接等复杂问题的“金钥匙”。从山东全省16个地市全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到常州通过“法院+政府+中介机构”三方协同攻坚,实践证明,只有凝聚多方合力,才能实现破产处置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以法治赋能企业常态发展的实践路径
结合国正涂料案实践及多地成功经验,邱彦国从促进企业常态发展的角度,提出以下优化建议,为困境企业化解风险、稳健经营提供参考:
1. 强化“救治优先”的理念导向:司法机关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全面核查企业经营基础、技术优势、市场潜力及债务清偿共识,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优先引导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可借鉴“破产不停产”模式,在法律框架内保留企业核心经营资质,为市场化合作引入资金、技术创造条件,避免优质生产力因程序推进受到不必要影响,让破产程序成为企业“涅槃重生”的法治保障。
2. 完善程序衔接的顺畅机制:推动破产程序与资产处置、合作经营等市场化行为的有序衔接,法院可牵头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企业经营现状、债务核查进度等关键信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邱彦国强调,应学习常州“立审执破”融合机制经验,实现立案、审理、执行、破产全流程高效协同,同时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平台,让债权申报、方案表决等环节公开透明,保障各方知情权与参与权。
3. 提升市场化重整的实操效能:支持管理人通过市场化方式招募战略投资人,鼓励具备行业资源、技术优势的企业参与困境企业重整。参考常州大江饲料通过大数据平台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做法,拓宽投资人来源渠道,同时优化重整计划制定流程,兼顾债权人合理回报与企业长远发展,让重整后的企业能够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
4. 深化府院联动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政策支持、资源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在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税收优惠、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精准支持。邱彦国建议,可借鉴山东经验,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协调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破产处置中的跨部门、跨领域问题,为困境企业重返市场、实现常态发展扫清障碍。
5. 强化企业风险防控的前置意识:破产制度不仅是“事后处置”工具,更应发挥“事前警示”作用。邱彦国提醒,企业应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控体系,在经营过程中规范合同管理、债务履约等行为;同时主动学习破产法相关知识,了解重整、和解等风险化解路径,做到未雨绸缪,从源头降低经营风险。
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实践,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邱彦国表示,从国正涂料案的推进到各地成功案例的涌现,我国破产处理正朝着更加规范、高效、包容的方向发展。未来,随着破产法律体系的持续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的深化落地,破产制度将更好地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既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有序的退出渠道,也为困境企业开辟重焕生机的法治路径,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劲的法治动力。
编制 邱彦国

